5.3 管道


5.3.1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5.3.2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3.3 管道地基处理、基础形式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应根据管道材质、管道接口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3.4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5.3.5 当矩形钢筋混凝土箱涵敷设在软土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时,宜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结合上下企口式接口形式。
5.3.6 排水管道设计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5.3.7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人行道下宜为0.6m,车行道下宜为0.7m。管顶最大覆土深度超过相应管材承受规定值或最小覆土深度小于规定值时,应采用结构加强管材或采用结构加强措施。
5.3.8 冰冻地区的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当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有浅埋经验或采取相应措施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其浅埋数值应根据该地区经验确定,但应保证排水管道安全运行。
5.3.9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5.3.10 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5.3.11 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排气装置;
    2 压力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
    3 排气装置可采用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 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5.3.12 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5.3.13 压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3.14 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埋深、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条文说明

5.3.1 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采用管顶平接,可便利施工,但可能增加管道埋深;采用管道内按设计水面平接,可减少埋深,但施工不便,易发生误差。设计时应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连接方式。
5.3.3 为了防止污水外泄污染环境,同时也为了防止地下水内渗,以及保证污水管道使用年限,管道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非常重要,相关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的相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家标准图集06MS201《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做法。
5.3.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排水管道采用承插式管道时,应采用柔性接口避免不均匀沉降或地震造成的接口错位。
5.3.5 钢筋混凝土箱涵一般采用平接口,抗地基不均匀沉降能力较差,在顶部覆土和附加荷载的作用下,易引起箱涵接口上下严重错位和翘曲变形,造成箱涵接口止水带的变形,形成箱涵混凝土和橡胶接口止水带之间的空隙,严重的会使止水带拉裂,最终导致漏水。钢带橡胶止水圈采用复合型止水带,突破了原橡胶止水带的单一材料结构形式,具有较好的抗渗漏性能。箱涵接口采用上下企口抗错位的新结构形式,能限制接口上下错位和翘曲变形。
    上海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敷设的41km的矩形箱涵,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经过多年的运行均未发现接口有渗漏现象。
5.3.7 一般情况下,宜执行最小覆土深度的规定: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同时应考虑街坊排水的接入要求。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对管道采取加固措施。
    在上海市,为了降低管道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加快管道施工,回填后进行结构层压实时,多采用机械夯实。考虑到道路结构层施工时对管道的影响,管道敷设在道路结构层以下并与结构层保持一定距离,可有效保护管道安全。因此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管顶覆土从道路结构层以下再增加0.5m,即管道外顶面至道路结构层下边缘的距离保持在0.5m,再加上道路结构层至路面的距离(约0.7m),管道整体覆土深度在1.2m。综合考虑地块接入需要和管道敷设经济因素,一般市政道路下排水管道起点覆土深度在1.2m~2.5m。
5.3.8 一般情况下,排水管道埋设在冰冻线以下,有利于安全运行。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这样,可节省投资,但增加了运行风险,应综合比较确定。
5.3.9 本标准第5.7.3条规定:“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为与之协调,本条规定中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减少横穿管,降低管道埋深。
5.3.10 为防止发生人员中毒、爆炸起火等事故,应排除管道内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为此,根据管道内产生气体情况、水力条件、周围环境,在下列地点可考虑设通风设施:在管道充满度较高的管段内,设有沉泥槽处,管道转弯处,倒虹管进、出水处,管道高程有突变处。
5.3.11 重力流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会有气体逸出,为防止产生气阻现象,宜设排气装置。
    当压力管道内流速较大或管路很长时应有消除水锤的措施。为使压力管道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防止污水中产生的气体逸出后在高点堵塞管道,应设排气装置。
    为方便检修,故应在管道低点设排空装置。
5.3.12 对流速较大的压力管道,应保证管道在交叉或转弯处的稳定。由于液体流动方向突变所产生的冲力或离心力,可能造成管道本身在垂直或水平方向发生位移,为避免影响输水,应经过计算确定是否设置支墩及其位置和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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